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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车辆编制、购置
项目编号: BJPGXSCCZ001-2002(北京平谷行审C类财政001号-2002年)
项目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
2、《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5]48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中办发[1999]5号);
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京办发[1999]38号)。
收费依据: 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总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市财政局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内容
一、受 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新建单位申请汽车编制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单位书面申请内容(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关于成立该机构的批文(复印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③如属机构合并新组建单位应提供已有车辆情况(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④单位副局级以上现任领导人数、离退休人数和行政、事业职工实有人数情况(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5]48号文件第二、三条)。
2、定编单位增加汽车编制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单位书面申请(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②机构编制部门关于增加该机构人员编制的批文(复印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③组织部门增加该单位副局级以上领导职数的批文(复印件)(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5]48号文件第二、三条)。
3、党政机关单位购车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单位书面申请(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②编内车的《更新机动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③丢失编内汽车单位购车需提供公安部门车辆丢失证明或保险公司赔付情况资料(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④购车资金来源证明(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件第七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办(控办)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在核准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当即制发《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其申请复议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
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办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报送审定人员。
2、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后,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本审批事项由市财政局审定(时间8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材料完整、准确、有效。
3、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书并归档。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书面批复,通知申办人。
2、对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领取,书面一次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申办人的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3、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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