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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项目编号: BJPGXSBCZ003-2002(北京平谷行审B类财政003号-2002年)
项目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91号令];
2、《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收费依据: 本核准项目不收费
总时限: 21个工作日
内容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五条);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二)(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五条);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五条);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五条);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五条);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五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财政局企业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交核准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当即制发《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同时报部门负责人备案。
时限:1 个工作日。
二、核准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六条);
3、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六条);
4、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六条);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六条);
6、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六条);
7、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六条);
8、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六条);
9、其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文第六条)。
本岗位责任人:相关科室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核准标准对受理人员转交的申办材料进行核准。
1、对申办材料未达到核准标准的,核准人员将申办材料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审批流程表》上,连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2、对符合核准标准的,核准人员作出核准决定,并转受理人员。
3、对不符合核准标准的,核准人员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退回受理人。
时限:18个工作日。
三、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核准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投诉渠道,以《行政审批事项不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2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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