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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使用
项目编号: BJPGXSBCZ002-2002(北京平谷行审B类财政002号-2002年)
项目依据: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
收费依据: 本核准项目不收费
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内容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提交如下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2、可行性论证报告(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5、拟报出资产清单(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6、近期财务报表(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8、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的批复(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9、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代表任命书(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10、对申报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要完整、准确、规范、详实,要有文字性说明情况。
本岗位责任人:教科文科、社保科、农业科、经济建设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交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当即制发《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同时报部门负责人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四条);
2、上级补助(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四条);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相关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人员转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1、对申办材料未达到审核标准的,审核人员将申办材料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审批流程表》上,连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2、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审核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审定人员。
3、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审核人提出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转审定人。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同意审核意见,并签字;
2、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本人意见后,退回审核人。
时限:3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及权限:同受理人。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行政审批事项不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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