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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项目编号: BJPGXSBCZ001-2002(北京平谷行审B类财政001号-2002年)
项目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6年第192号文件)
收费依据: 本核准项目不收费
总时限: 7个工作日
 
内容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提供申办材料如下:
      1、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投资协议或出资证明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文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一款);
      2、企业章程(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文第四章第十四条第四款);
      3、《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文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一款);
      4、企业章程(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文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三款);
      5、出资人及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产权登记证副本(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文第四章第十五条第四款);
      6、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的应提交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文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五款);
      7、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文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七款);
      8、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文第四章第十四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要完整、准确、规范、详实;有文字性说明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科、经济建设科、农业科、行政政法科和教科文科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在核准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核准程序。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当即制发《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其申请复议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核准:

    标准:
      1、 申办材料完整、准确、规范、有效。
      2、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
      3、各种资料完备,申办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岗位责任人:(同上)相关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受理人员转交的申办材料进行核准。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核准人员做出批准决定,转受理人员。
      2、对不符合标准的,核准人提出不予核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后,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告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核准文书材料完整、准确、有效。
      3、 归档的核准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核准文书并归档。
      1、对核准通过的,制作书面批复,通知申办人。
      2、对不予核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领取,书面一次告知申办人不予核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3、核准工作结束后,将核准过程中形成的核准文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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